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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决定创建学生创业园。为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校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通过提供基本的场地、设备和创业的环境,增强学生创业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创业主体性作用,在创业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从小企业开始起步,逐步实现从种子期向成熟期的发展过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创业园的管理机构为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 创管会成员原则上由分管校长、学生处负责人、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后勤处(总务处)负责人以及就业创业办人员等组成。创管会全面负责对创业园的管理,包括规划、指导、服务、监督等。
  第三章 创业公司入驻与退出
  第四条 申请进入学生创业园的基本条件:
  1.创业公司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2.创业公司负责人必须接受或已接受过学校开展的创业教育培训;
  3.创业公司创业项目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餐饮食品类项目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要求,从业者必须有健康证,食品必须有正规来源渠道进货单等。如经营需要售后服务类的产品,则必须是在泰州市有售后服务部的产品;
  4.创业公司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
  5.在社会注册的创业公司在申请时给予优先考虑,但法人代表必须是学生本人;
  6.创业公司的经营人员必须是我校在校学生,如确实需要校外人员参与,须经创管会同意。
  第五条 创业公司的申请、注册与入园
  1.有创业意向的同学向创管会提交《入园申请书》和《商业计划书》,向创管会陈述创业计划,由创管会统一评审,确定入驻资格;
  2.评审通过的创业者与创业园签署《场地及设施使用合同》及《风险承担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学期);
  3.创业公司履行模拟工商、税务注册手续,如对校外经营,则必须到工商、税务部门履行相关注册手续;
  4.创业公司成员需学习创业园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制订出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创建自己的企业文化;
  5.创业者缴纳入园保证金,保证金额度根据经营的项目、范围、营业额确定。
  第六条 评审标准
  1.创业者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创业公司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市场潜力;
  4.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操作性。
  第七条 创业公司的退出
  1.创业公司合同期满,经创管会审核后即可退出;
  2.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公司,经创管会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创业园有关规定对其处罚,责令其退出;
  3.对因故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创业公司,经创业公司申请,创管会核实后,方可终止合同,创业公司不得随意进行转租;
  4.在创业期间,如出现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程考试不及格等现象,其《场地及设施使用合同》自动终止;
  5.创业期满后,同学间不得私自转让,应统一由创管会收回挂牌;
  6.创业期满后,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创业同学自行处理;
  7.创业园的功能仅仅是孵化功能,故各创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如该公司仍符合入驻创业园条件的,还可以续签一次,以后不再续签。
  第四章  创业园管理
  第八条  规划与指导
  1.各创业公司在校创管会指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
  2.各创业公司的“门面”设计经创委会审核后方可制作;
  3.创管会定期举办创业者沙龙,交流创业心得,促进各公司创业水平的提高;
  4.创管会聘请专家、专业教师和成功企业家为园区顾问,对创业公司进行培训、咨询和指导;
  5.创管会帮助创业公司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宣传与服务
  1.创管会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园区创业公司和创业项目;
  2.创管会为创业公司提供工商、税务、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经营与监督
  1.创业公司在创管会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创管会为创业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或经营工具,以租赁或免费的形式提供给创业公司;
  3.创管会负责收取各创业公司应缴费用,并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
  4.创管会对创业公司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5.创业公司在每月月末将财务状况上报创管会,创管会对创业公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6.创业公司上缴每月利润的20%注入公益创业基金。
  7.凡在校内经营必须经创管会许可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评价与考核
  1.创管会为创业公司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
  2.创管会依据考核办法,对创业公司学期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3.创管会依据园区奖惩制度,评选优秀创业公司和创业之星,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创业园的综合治理、园区卫生及水电等设施的使用遵照学校的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创业园的安全管理,如防火、防盗、防水、防疫等严格遵照学校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录入:张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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