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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参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交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本校特设立档案室,各科、室教应自觉地遵守《档案法》,支持档案室的工作,以达到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三条:本单位在各个时期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报表、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的材料,各部门、科室、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档案室移率。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年度酝次年9月前将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后移交档案室归档的保存。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必须将所形成的文件(含工程图纸、预、决算及有关审批手续),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整理,并经审查后,及时移交档案室。
  第六条:凡构成固定资产或贵重设备、仪表的随机技术文件材料,应由档案室登记保管,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七条:本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参观、学习、参加各种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参考资料,应按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八条:本学校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详见有关制度。
  第九条:归档材料,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禁止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笔书写,以利于归档材料的长期保存。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档案室对接收来的各种档案,应及时登记、分类编目、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定时做好温湿度的测量记录工作,做到防火、防潮、防洒、防尘、防蛀、防盗,以利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档案室每季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并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规定抽档案业务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由文书处理人员、有关业务部门、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本单位的保管期限表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档案的销毁工作。档案销毁时需经鉴定后,由两人现场负责监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防档案的遗失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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