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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及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肉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井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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