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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直学校优秀教育人才教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省政府教育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人才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第一资源的要求,根据《泰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10〕195号)精神,特制定泰州市市直学校优秀教育人才教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
  市直中小学和市教育局直属其他教育机构中在编在岗的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优秀教育人才。具体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教师、名校长;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国家、省、市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成果奖评选获奖者;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和国家、省、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学校教师技能大赛中获奖者等。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根据优秀教育人才专业发展规律,设立多类别奖项。奖励项目分别为:教育专家教科研奖励,骨干教师教科研奖励,先进教师教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获奖者教科研奖励,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和职业学校教师技能大赛获奖者教科研奖励。教科研奖励主要用于优秀教育人才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考察进修、参加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等。
  (一)教育专家教科研奖励
  教育专家教科研奖励按学年度考核发放,考核方案另定。具体标准如下: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此奖励对象以国务院公布名单为准。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奖励12000元,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奖励10000元。
  2.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特级教师。此奖励对象以省政府、省教育厅公布名单为准。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奖励10000元,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奖励8000元。
  3.市名教师、市名校长、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此奖励对象以市政府公布名单为准,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奖励6000元,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奖励5000元。
  (二)骨干教师教科研奖励
  骨干教师教科研奖励按学年度考核发放,考核方案另定。具体标准如下:
  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此奖励对象以市教育局公布名单为准。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奖励4000元,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奖励3500元。
  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教学能手、市级教坛新秀。此奖励对象以市教育局公布名单为准。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1000元。
  3.市直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此奖励对象以市教育局公布名单为准。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600元。
  (三)先进教师教科研奖励
  对政府表彰或教育、人社等部门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先进个人,根据获奖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5000元,省级3000元,泰州市级2000元。
对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先进个人,根据获奖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泰州市级1000元。
  (四)教学成果奖获奖者教科研奖励
  对在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奖者,根据获奖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国家级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省级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泰州市级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
  (五)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和职业学校教师技能大赛获奖者教科研奖励
  1.对参加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获奖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省级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泰州市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2.对参加国家、省、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国家级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2000元,三等奖8000元;省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泰州市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具体要求
  1.教育专家、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每年8月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于当年教师节进行奖励。骨干教师考核对象必须在规定的培养周期内。
  2.教学成果奖获奖者教科研奖励、先进教师教科研奖励、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和职业学校教师技能大赛获奖者奖励,经个人申报、学校初审,报市教育局审核确认,于当年教师节进行奖励。
  3. 教育专家教科研奖励、骨干教师教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获奖者教科研奖励、先进教师教科研奖励、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和职业学校教师技能大赛中获奖者奖励,同一学年度内有重复获得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4.教育专家、骨干教师的具体考核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直学校负责做好优秀教育人才教科研奖励的申报工作,加强对优秀教育人才的培养、培训和管理。
  5.此办法实施后,各学校不得再自行发放本办法所列优秀教育人才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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