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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讨论稿)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按年度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建立个人和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按照“一票否决”的要求,将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评优、评先考核目标。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本校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中层机构,成立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安管处),安管处由分管校长领导,负责学校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安管处负责建立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落实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学校安全目标管理网络。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注意发现隐患和漏洞,并督促整改。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预案并组织演练,督查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会、文艺活动秩序及安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定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第七条  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购食材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供应、配餐、留样等台账。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志,使用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发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集体活动中,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应当查找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按照二周一次的课时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程序。|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受害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救援处置,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委会补充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录入: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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