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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科研工作条例

第八章  科研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为宣传、推广教科研成果,促进教科研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学校对教科研优秀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教科研奖励办法
  1.教科研奖的对象为本校的组织机构、课题组或教职工个人,多人合作的成果 ( 课题除外 ) 只奖励第一作者。
  2.教师发表的论文将在履行确认、登记和备案后即时奖励。 其他教科研成果的时间认定以发表、出版、获奖或通过结题的时间为准,在履行确认、登记和备案后也实施即时奖励。
  3.因出版部门或颁证部门的原因导致教科研成果不能按时上报,参加评奖,可放在下一年度上报。
  4.教科研先进处室、先进教研组和先进教科研工作者的表彰,将在学校学年工作总结大会上统一进行。
  第二十八条   教科研奖励方案
  一、教科研课题(项目)成果的奖励
  1.学校对在各级别立项的教科研课题(项目)进行成果奖励。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课题(项目),主持人或课题(项目)组长须向教务处提供课题(项目)申请书(原件)、立项批复书(原件)、结题报告 ( 研究报告 ) 、发表或获奖论文等材料。只有结题证书者按获奖论文处理。
  2.各级课题(项目)的奖励标准如下
  (1) 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并通过鉴定的课题(项目)按下列标准奖励:
  国家级 5000 元,子课题(项目) 2500 元;
  省级4000元,子课题(项目) 2000 元;
  市级 3000 元,子课题(项目) 1000 元;
  (2)各级教育学会批准立项并通过鉴定的课题(项目)按下列标准奖励:
  国家级 3000 元,子课题(项目) 1000 元;
  省级2000元,子课题(项目) 1000 元;
  市级 1000 元,子课题(项目) 500 元。
  (3)学校立项并通过鉴定的重点课题(项目)奖励800 元,非重点课题(项目)奖励 300 元。
  二、发表论文的奖励
  学校对在各级各类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认定、奖励。为提高论文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对在国外学术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省级刊物等收录的论文给予重奖。对在论文集、增刊、报刊书社评奖的文章,学校不予奖励。发表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1.在国外学术刊物和各种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 正式出版 ) 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000 元。
  2.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选的优秀期刊上的论文,有较高理论或实践价值,每篇奖励 600 元。
  3.发表在具有ISSN和CN号普通期刊上的论文,有较高理论或实践价值,每篇奖励 300元。
  4.发表在具有CN号的报纸上的论文,国家级每篇奖励 150元, 省级每篇奖励100元,市级每篇奖励 50元。
  5.报销论文版面费不享受以上论文奖励标准。省级以上刊物(ISSN,CN)发表论文方可报销版面费,报销限额为800元,800元以上按800元报销,800元以下按实报销。报销凭据为正式发票。
  三、获奖论文奖励标准
  学校对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评奖的教育教学论文进行认定、奖励。遵循不重复奖励原则,同篇论文按获奖的最高等次奖励。
  1.获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的 (国务院主持评选),一等奖 6000元,二等奖 4000元,三等奖 3000元。
  2.获省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的 ( 指省政府、国务院部委或中国职业教育学会等国家级学会主持评选 ) ,一等奖 1000元,二等奖 800元,三等奖以下 600元。
  3.获市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的 ( 指市政府、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省教科所、省职业教育学会等各类省级学会评选的) ,一等奖 250 元,二等奖 200 元,三等奖以下 l50 元。
  4.市直部门评选的获奖论文,一等奖150元,二等奖 100 元,三等奖以下80元。
  5.市级各类学会评选的论文, 一等奖 80 元,二等奖 60 元,三等奖以下 50 元。
  四、著作奖励标准
  1.通过申报,学校确立后,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有 ISBN 号)的专著 (10 万字以上 ) ,每部奖励 2000 元。
  2.通过申报,学校确立后,由各级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准印号的专著 (10 万字以上 ),每部奖励 800元。
  3.通过申报,学校确立后开发的校本教材,根据教材质量和篇幅,一次性奖励300至1000 元。
  五、教科研先进处室、先进教研组和先进科研工作者的表彰
  1.先进处室、先进教研组的确立将以教研活动的参与度、取得教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立,一年评选一次。先进处室、先进教研组奖金 500 元。
  2.先进科研工作者将是学校本年度教科研成果在质与量的综合评定上优秀的教师,每学年产生五名。先进科研工作者奖金 200 元。
  六、优秀教科研成果奖
  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1.一等奖: 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大面积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作用,推广价值高,在全市得到推广,有较大影响, 奖励 500 元。
  2.二等奖: 理论先进,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较大面积的实验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校内广泛使用,在全市产生一定的影响, 奖励 300 元。
  3.三等奖: 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较明显成效,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在校内被较多数教师使用,在全市有一定的影响, 奖励 200 元。
  第二十九条  教科研奖励说明 
  1.学校将建立多维评价体系,教科研工作将是重要的维度之一。达到教科研的最基本要求,是今后教师评优、晋级的必要条件,也是先进处室、先进教研组评选的必要条件。
  2.对承担教学专著、教科研课题没能按时完成,又没有向课题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人员或课题组,将给予通报。放弃课题研究或专著编写的人员,学校将全额追回提供的科研资助。
  3.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取得优异的教科研成果,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带来普遍且重要的指导意义,是评选学科带头人的条件,也是教务处推荐教师进修学习和参加高档次教科研活动的主要条件。
  4.对未列入本条例的其他应予奖励的成果,学校将参考上述标准认定奖励。 
  5.教科研评优结果由教务处存入教科研综合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在征求全校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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