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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泰教肺炎防控〔2020〕1号)以及《关于印发泰州市2020年中小学春学期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教肺炎防控〔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二章 居家管理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返校前每天主动申报健康状况,自觉居家隔离。返校前不得随意外出、旅游或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不得私自组织聚集活动。
  第五条 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不得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如须隔离观察的,应主动服从安排。积极开展居家隔离教育活动以及线上学习,遵守活动要求和课堂纪律,服从班主任和教师管理。
  第六条 学生休息日期间,按照居家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章 在校管理
  第七条 服从学校日常健康管理,主动接受晨午检,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不得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如须隔离观察的,应主动服从安排。
  第八条 严格遵守进出门管理制度,进入校门须出示祥泰码、佩戴一卡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和证件检查。不得擅自离开校园,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出的,须履行出门请假手续。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不得通过栅栏与外卖、快递等人员等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和接触。
  第九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服从老师管理,学生之间保持最大间距,减少相互间身体接触,不得私自调换座位或实习岗位。遵守课间管理制度,课间有序轮流上洗手间,避免人群聚集。不无故离开教室或实训场所,如因特殊情况离开的,须尽快回到班级。课间休息时间不得聚集,不得在校园内闲逛,不得串班。晚自习各班级住宿生均在本班级上晚自习,并保持相互间隔1米以上距离。
  第十条 严格遵守学校错峰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按规定时间接受晨午检、分批上下学和就餐。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午间管理制度,走读生就餐结束后立即回到各自班级休息或自习,不得在校园内闲逛,不得串班。住宿生就餐结束后立即回到各自宿舍休息。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活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听从教师管理,错时作息、分区域定点活动。室内教学、活动、1米内近距离接触时建议佩戴口罩,勤洗手。不得在校内进行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和创业实践等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就餐管理规定。就餐前须按照七步洗手法科学洗手。取餐过程中,应排好队保持良好秩序,不得扎堆和随意交谈,保持人与人之间距离不少于1米。就餐时,按规定实施“交叉”就座,隔位坐, 错位坐,不得相互交谈。就餐完毕后,不得在餐厅逗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宿管员管理,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主动做好体温自测和登记记录。进出宿舍须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和证件检查。保持宿舍、卫生间的卫生整洁,不得大声吵闹,不得相互串留寝室。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网络管理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不得发表违反国家政策、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评论。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要求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或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擅自提前返校或离校。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三)串访班级或宿舍,不听劝阻的;
  (四)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六)翻越围墙或围栏出校园的;
  (七)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八)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训场所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除由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的学生以及积极参与居家隔离教育活动的先进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和表扬,树立典型。表彰情况作为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条 违纪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奖惩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最新防疫精神要求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相关部门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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