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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选修课实施方案(试行)

  选修课是课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体现“专业有特色、管理有特点、学生有特长”人才培养特色,完善“学历+证书”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选修课的开设对于开阔学生视野,扩大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科学文化素养,培养综合素质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各专业选修课建设,规范选修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选修课设置

  1.选修课分文化提高类、素质提升类、专业拓展类、个性特长类、社团类、升学类、技能提高类。
  2.凡有助于提高学生文化素质,拓宽学生知识面,了解新兴学科及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和知识结构优化的课程,均可作为选修课设置。
  3.选修课设置前需进行论证、调研、申报、审核。
  4.选修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调整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学校将不断完善和充实选修课程。

  第二条  学时与学分

  1.选修课每门课一般不超过40学时,每门课计1学分。
  2.五年高职生毕业时,前四类选修课学分分别应不低于1学分,选修课总学分应达6学分;三年制中职生毕业时,前四类选修课中任选两类,每类学分不低于1学分,选修课总学分应达2学分。凡毕业前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三条 选修课的建设

  1.选修课的建设是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部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教师开设选修课程。
  2.选修课应具有合适的教材(或参考书)、完备的教学文件、稳定的师资队伍,能够连续多年开设。
  3.选修课教学质量由各系部负责。各系部应对本系所开设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严格把关,认真组织教学及教学研究。
  4.申请开设选修课的教师须填写“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选修课开课申报表”,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含课程目标、教学内容、课程评价),系部研究确定,教务处每学期对初次开设的选修课审批一次。

  第四条  选修课的管理

  (一)选修课开课要求
  1.每门选修课应在一学期授完,各系部在开学后2周内组织班级网上选课,第三周汇总,一般第四周正式开课,期末考试前三周结束。每门课具体开设时间由学校按学期统一安排。
  2.选课人数不足30人时,该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安排。
  3.最大授课班级容量为50人。
  4.选修课每学期开设,特殊情况每门课至少每学年开设一次。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批准同意,然后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教学班学生。随意调课或停课以教学事故论处。
   (二)选课指导及规定
  1.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参加选课,第二学期开始选课。
  2.证书考试培训选修课一般应从第三学期起选择。
  3.学生每学期选修选修课一般仅限1门,最多不得超过2门。
  4.名称相同或内容相同的课程不得重复选修。
  5.班主任、任课教师有责任指导学生正确选课。在指导选课时,要全面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未来发展、兴趣爱好等因素,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
  6.有实习周的,学生上课首先服从实习,并自学选修课内容。
  (三)选课程序
  1.各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向学校教务处报送下学期选修课开课计划,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简介、任课教师姓名、接纳学生人数等。
  2.各系部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公布下学期选修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简介、总容量及任课教师等信息。
  3.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凡需退选改选者,允许在正式上课第一周内经系部批准向学校教务处办理退选、改选手续,并以一门为限。

  第五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1.开课后,由各选修课教学班班长配合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教学班班长由任课教师指定。
  2.每门课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及格即为合格。
  3.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次,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两次,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两次以上由学生所在系批准。每请假一次,要相应减去该学生考核成绩5分。
  4.选修课一经选定,学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教学活动。凡缺勤达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对考试作弊者按必修课作弊规定处理。
  5.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三次旷课或教务处抽查累计三次未到课者,取消其听课与考核资格,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予以通报批评。
  6.素质教育类选修课的考核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特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讨论、作业、论文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证书考试培训选修课须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
  7.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8.前四类选修课采用两级分制评定成绩,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证书考试培训选修课通过相关部门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表,与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挂钩。
  选修课不安排补考,考试不及格者可重修或另外选修课程。学生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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